2008年12月29日 星期一

「建國」與「獨立」

台灣俗稱之閩客,血統實為台灣平埔族,無所為"民族獨立"的說法

"獨立"在近代國際社會中的普遍解釋為"國家獨立",例如:美國獨立、荷蘭獨立、希臘獨立、愛爾蘭獨立、墨西哥獨立、車臣獨立...等 ,皆是成為一個新興國家所歷經,脫離原有母體的"獨立"歷程

因此,一般大眾,尤其是在國際媒體所報導的說法,通常是以"國家"為前提之"獨立"單位,少有"民族獨立"之說法,獨立在歷史定義上,是具有里程碑之特殊意義,非一般情感投射之~離家獨立生活,經濟自主獨立,抑或自成為新族群之獨立概念

一般民眾,尤其是在玉山網聚廳的山友,更應該具備文字定義上的嚴謹態度,才能避免錯誤訊息的傳播~

台灣所面臨的課題,關鍵就在這些細節上~台灣的前途應是"建國議題",但長期以來被中國派媒體操作成"統獨議題",以避免核心議題浮上檯面,建立輿論防火牆,劃個圈圈讓牛在裡面吃草,再從外圍放火,這是潛移默化的統戰手法,山友不可不知!

統戰手法用詞舉例:統派、獨派、台獨份子、大陸、內地、同文同種、國語、咱中國人、台灣省...
延伸閱讀~ 語意與概念混淆引爆的論戰

終止統獨的假議題,認清建國工作的真正課題,不要再懵懂混日子,400年已經過去了,台灣人不要讓子孫再無奈過下去,有些事情我們現在不做,也許我們這輩子及子孫下輩子都做不到了




2008年12月14日 星期日

美高院審查國務院回辯文

轉載自網站:讓臺灣回到歷史原點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針對美國華盛頓聯邦地方法院「Civil Action No. 06-1825(RMC)」「Roger C.S. Lin v. USA」案,美國國務院法務署提交回辯文,基於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地方法院已經說明:「台灣人沒有國籍。」以本案屬於「政治問題」而且「條約釋疑」屬於上訴(高院)審查,原告(林志昇等)於五月五日提出後,上訴(高院)同意受理本案(編號:08-5078號),要求原告上訴人(林志昇等)必須於十一月三日前提交訴狀文,被告(美國政府)必須於十二月三日前提交回辯文,原告上訴人(林志昇等)十二月十七日前應再交再辯文。

綜觀國務院回辯文,可以分成五大部分,分析如下:

一)國務院法務署認為,林志昇等討論哪一個國家對於哪一塊領土執行「主權」時,是屬於「政治問題」,不是美國法院能夠審理。

林志昇再辯文如果要美國法院談論澳洲政府是否對某島嶼有主權,或者印度是否對某山區有主權,或是德國與法國邊界領土主權如何區分˙˙等等,美國政府或法院去討論類似這些外國問題,當然是屬「政治問題」,而且涉及外交權。本案是談論:某一塊領土是否屬於美國主權,那情況就不一樣了。在一八零三年美國向法國購買路易西安那州領土以後,美國最高法院對於邊界如何區分,有做相關的判決;美西戰後,古巴領海附屬島與是否屬於美國主權或古巴主權,都有判決;美國本身各州之邊界的爭執,美國法院或大法官也做成相關判決。所以美國本身領土主權範圍,當然美國法院有權力去討論和裁定,這是牽涉實質的美國法律問題,絕對不是政治問題。

(二)國務院法務署認為,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是企圖要法院干涉美國的外交政策。

林志昇再辯文)本案上訴人(林志昇等)對美國有關台灣的既定政策沒有任何爭執。美國行政部門多次表示:美國與中國之三個雙邊公報、台灣關係法及一個中國政策,除此以外,這個三角關係(台灣、中國、美國)當然也受到美國憲法相關範圍規範(特別是軍事管轄權),還有二次大戰後,參眾兩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另外還有美國所簽署同意的「戰爭法」。對於以上這些法規,上訴人原告都是百分百同意並尊重,上訴人只是要在這些既定法理範圍內,要求法院討論上訴人的權利範圍部分。美國行政部門曾經宣布過(A)台灣不是國家(B)中華民國不是國家(C)台灣沒有資格加入聯合國。美國立法單位也宣佈過(A)美國從沒有承認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國會研究中心二零零七年七月的報告)。美國法院也曾判決過:「未曾有任何條約或協議將台灣澎湖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參考一九六零年Rogers v. Sheng, D.C. Circuit)」

(三)國務院法務署認為,林志昇等尋求美國國民非公民的國籍認定,所根據的法律依據,是來自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的麥克阿瑟的「一般命令第一號」。

林志昇再辯文)其實,法務署是錯誤的,台灣人原來是屬日本國籍,直到一九五二年春天,才被日本法院依據舊金山合約去除,而台灣人民的美國國民非公民的國籍,是來自「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是美國主要佔領權國管轄下的海外領土,這些規定可以由第四b條和第二十三a條去完全了解,中華民國佔領台灣事實只不過是美國「主要佔領權國」的代理單位而已。

(四)國務院法務署認為,所謂美國國民非公民,在今天,此身分僅限於美屬薩摩亞島與附近島嶼人民,而不能用來解釋台灣人民的身分。

林志昇再辯文)根據美國務院的外交手冊事實清楚提出,世界上有一些領土是美國管轄下的領土,但是,美國法律還沒有給予明確規劃,對於這些島嶼的人民,必須歸類為美國國民非公民。請參考以下條文:
*7 FAM 1121.2-2 Court Decisions a. In the first decade of the 20th century, in a series of court cases often called the "Insular Cases", the Supreme Court developed the rationale that, absent specific Congressional legislation or treaty provisions -- (1) The Constitution has only limited applicability to U.S. territories; and (2) Inhabitants of territories acquir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cquire U.S. nationality -- but not U.S. citizenship.

*7 FAM 1121.4-3 Status of Inhabitants of Territories Not Mentioned in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The United States exercises sovereignty over a few territories besides those mentioned above.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and Supreme Court dicta, inhabitants of those territories, (Midway, Wake, Johnston, and other islands) would be considered non-citizen, U.S. nationals; However, because the INA defines "outlying posses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only American Samoa and Swains Island, there is no current law relating to the nationality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ose territories or persons born there who have not acquired U.S. nationality by other means.

(五)國務院法務署認為,一九五五年美國與中華民國間的雙邊共同防禦條約,是認定中華民國對台灣澎湖地區有主權。

林志昇再辯文)這是嚴重錯誤的「認定」。當年通過本條約的同時,參議院也正式聲明:「本條約不得解釋為改變或影響台澎地區主權情形的認定」。在本條約通過的前三年,參眾議院都清楚早已經通過「舊金山和平條約」,台澎地區的主權根本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

總評論
美國國務院法務署的美上訴(高等)法院回辯文,完全忽略美國憲法內的「軍事管轄權」,特別是「軍事政府」「割讓」「佔領」這些觀念,台灣澎湖是太平洋美日戰後遺留的法律問題,美國大法官曾經有判決引述「軍事政府是執行主權的任務」,以下有判決以供參考:
Reference:
Winthrop's opus, as quoted in the US Supreme Court case of Madsen v. Kinsella, US Supreme Court, 343 U.S. 341 (1952):
In speaking of the nature of military government, Colonel William Winthrop, in his authoritative work on Military Law and Precedents (second edition, 1920 reprint), says on page 800: "Military government . . . is an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and as such dominates the country which is its theatre in all the branches of administration. Whether administered by officers of the army of the belligerent, or by civilians left in office or appointed by him for the purpose, it is the government of and for all the inhabitants, native or foreign, wholly superseding the local law and civil authority except in so far as the same may be permitted by him to subsist . . . . The local laws and ordinances may be left in force, and in general should be, subject however to their being in whole or in part suspended and others substituted in their stead -- 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governing authority."
日本原來領土琉球群島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領土」;日本原來領土台灣澎湖群島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領土」,美國軍事政府對上述兩個「領土」都有管轄權(分配與處分),這是第四b條明文規定。然而,琉球群島的管轄權美國軍事政府,於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由美國總統宣告結束,相較之下,美國總統尚未宣佈軍事政府對台灣結束管轄。

作者:林 志 昇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
2008/12/08============================================================================================

2008年12月9日 星期二

美國國務院有關護照出生地的規定

轉載自以下:美國國務院有關護照出生地的規定


出生地若寫台灣中國 要問明他到底是台灣人還是中國人



不能寫台灣中國 台灣中華民國 或台灣ROC

有趣有趣
原文請見
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94675.pdf
打入TAIWAN即可看到這些段落

2008年12月1日 星期一

~國民黨掏空台灣實錄~

全文轉載自:
~不斷編謊愚民,巧立名目,強取預算~國民黨掏空台灣錄~

馬政府不斷愚弄人民,玩數字遊戲,挖空國庫,詐騙公帑,---

~放任物資高漲,壟斷圖利農會,菜蟲,黑道

~台電購煤弊案,不敢公開採購內容,黑箱作業,用不合理價位繼續洗劫人民,圖利幕後黑手~搜刮民財,而坐享4.6個月的年終獎金

~假擴大內需花了1仟多億圖利樁腳,民代

~不合理退稅,減稅給大企業圖利財團

~股市所謂的外資有多少是國民黨的黨產幕後操控~至今外資賣超,從台灣提領了5仟多億~市值蒸 發超過10兆,台灣跌幅竟然全球第一!

~愛台12建設舉債4兆

~國際金融市場從2006年就已衰退,但GDP已從扁政府交接時的4.3%,將衰退到1.3%~邪惡的政治鬥爭,導致台灣雪上加霜,投資環境惡化,全民哀鴻遍野,而前後才6個月,這個專政獨夫,已讓台灣萬劫不復

~執政後露出統一的真面目,與中國簽喪權辱國,掏空國本的密約,預計資金將有8兆會流向中國

~之前花了259億的近貧專案失敗,不但傲慢不認錯,現在又以債留子孫方式舉債829億,發行效果不大的消費劵

~消費劵的相關軟硬體,人事費不知又圖利那些廠商,預估約需花費90億~不退現金,不排富,連馬英九,郭邰銘都能領,那800億實際幫了窮人多少,脫褲子放屁,製造更多問題

~掏空國本,挪用8仟億郵政儲金人民的老本,一樣黑箱作業,不公開資金流向

~執政5個月,舉債13兆8仟億,不見任何效果,台灣人每人舉債53萬

~政府操盤的三大基金:勞健保基金,慘賠800億 軍公教退休金~慘賠700億

又編5仟億騙說要解決失業率,結果是企業倒的倒,裁的裁,跟本無法提供就業名額~那5仟億到時是補貼給誰,進了誰的口袋呢~

台北市欠健保約300億,勞保200多億,可以不還, 缺口從百姓搜括,除油電瓦斯外,勞健保再漲,而天天喊賠錢的國營事業,卻坐領高薪,再加數個月的獎金~真是天理何在

立法院提自肥18%再加碼圖利軍公教,預計國庫多支出250億

面對這個邪惡的政府,台灣有多少血可以流,對於該照顧的統治階級~財團,商人,政要,軍公教,地方勢力,黑道等對國民黨有利的族群,一個都沒少,社會資源分配嚴重失衡~
對主權,法治,人權的保障完全與人民對作,倒行逆施,專制獨裁~

很明顯~這個中國心,美國籍的馬英九絕非笨,而是壞,他很明確有效率的在執行一件任務,那就是
掏空台灣國本~削弱台灣主權~行使共同市場~達成終極統一